正在热映的《复仇者联盟2》(简称《复联2》)从上映伊始就遭遇了对其中文字幕翻译质量的猛烈吐槽浪潮。
进口片在翻译环节上遭遇舆论批评已非第一次,此处不再赘述列举——那么问题来了,进口片——特别是好莱坞的这些大片为什么屡屡出现翻译质量低下?究竟是哪里出了问题。
内审翻译,送交中影进出口分公司审查
进口影片的发行公司在拟定计划引进某部影片后,会先聘请翻译人员为该片进行用于内审的字幕翻译,目前非常多的发行方在这一环节已将翻译工作交给“字幕组”完成。在进口片的翻译工作效率方面“字幕组”已经得到了多年来美剧英剧听译的考验,也当然获得了包括发行方在内的公众的广泛认可。
发行公司内审通过后须向唯二有进口影片发行资质的两家公司申请配额——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发行放映分公司(简称中影发行)以及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影),无论是进口分账片还是进口批片属于这两家公司的专享权利。但由于进口分账片的年度配额已经达到了34部,对于这两家公司而言都实际已难以分身投入更大量的进口批片的发行任务,因此近年来大量的其他发行公司就以“协推”(协助推广)的方式承担了进口批片的发行。
如果是批片,就由“协推”发行公司将已内审通过(自我审查、净化)并翻译好的影片版本(或交由外方剪辑制作)向中影发行、华影申请批片配额;如果是分账片,当然就是中影发行和华影自己完成内审翻译确定分账片配额。
无论是批片还是分账片,中影发行和华影都必须将内审后的影片以硬盘形式送交中影进出口分公司——这是我国唯一的有海外影片进口资质的企业——申请进口,若报批通过(其实这也是一轮内容上的审查),即由中影进出口公司完成进口电影的相关手续。
除了四大国有译制单位,为什么这块奶酪碰不得?
中影进出口公司一旦确立此片进口,会以临时进口手续将影片进口并交由广电总局电影局审查。
此轮审查是根据法规规定的初审,此时八一厂的译制工作尚未进入,谷大白话完成的翻译在这个阶段料想应仍然有完整体现。电影局审查通过后,中影进出口公司正式引进该片。
此时就是正式的译制工作开始了——中影进出口公司将《复联2》的译制任务交给了八一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八一厂”),与八一厂共同享有“资质”的还有三家国有译制单位,分别是上海电影集团上海电影译制厂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上影译制厂”)、长春电影集团译制片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长影译制厂”)、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译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影译制中心”)。
此前有文章称四大国有译制单位(以下简称“四大”)的“资质”源于“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的相关规定”,媒体通过与业内人士的采访发现,似乎并无明文规定。在总局网站上查询行业法规,亦遍寻不到关于“译制”必须交由四大国有译制单位的法条。
但业内人士们均强调,这是“必须”,并将之归为“常识”。
谷大白话得不到署名也是基于这个“常识”,只有“四大”才是“规定”的译制承制者。
产品质量谁的责任?外方是否尽责?
中影进出口会与“四大”的其中一家签约,完成译制工作——即中影进出口为甲方,承制方为乙方。能够约束乙方保证译制质量的当然就是甲方中影进出口,依据合同所体现的责权利,中影进出口有权利也有责任要求并监督承制单位完成的译制工作质量,毕竟中影进出口是唯一有进口影片权利并与发行方(中影发行、华影)签署发行委托协议的甲方。
无论是中影发行还是华影,抑或是“协推”方,或许在友好的氛围里是可以对进口影片的译制质量提出意见的,但实际上他们并不是合同的甲方,当然并无权利要求乙方——即便他们曾经在内审阶段或许有更好的翻译版本。
“现在看来,如果一开始参考了他的字幕,至少不会害了刘大勇。”——王进喜。
进口影片的版权方(以下简称“外方”)对译制版本的质量是否尽责了呢?影片发行方通常会在内审阶段即得到外方提供的影片台本,台本包括完整的台词原文,并有准确的影片时间标记。据王进喜在接受网易娱乐采访时介绍,“《复联2》台本有2万多字。”
对于译制内容,外方是否会对其质量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呢?业内人士的回复颇为一致——不会。
是能力问题还是权利问题呢?能力问题或许存在,但基于好莱坞六大片方基本在国内均已有本地团队开展工作,对中文与英文的理解应均不是问题。据业内人士介绍,有时候因为翻译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为了尽快拿到”龙标“(电影局公映前审查),外方也存在来不及观看公映前送审版本的状况。
为什么不能以市场化的方式交给“四大”之外呢?有业内人士认为,因为同步放映,保密非常关键
进口分账片现在大部分是与全球同步公映,翻译工作涉及影片内容,对保密要求当然会很高。但是不是因此就必须交由“四大”呢?尽管国有单位过去很长一段时间上被认为更信得过,但就法治下的市场经济而言,依靠严苛的协议要求是完全可以约束接受翻译任务的“乙方”对内容保密的——事实上,谷大白话即很好地履约保密了《复联2》内审的翻译版本。此外,刘大勇已非八一厂职工——王进喜坦言:“如今59岁的刘大勇,是国家航天局某保密单位的工作人员。”八一厂实际是把翻译任务以市场化的方式外包给了体外的“乙方”,而不是以“职务创作”的方式交由厂内完成,保密工作料应也是依照协议约定。
显然,以保密为由将进口片的翻译工作“必须”交给指定的“四大”并不完全成立。至于翻译的能力问题就更不成立了。
唯一的“难点”在于译制的“制”
电影的译制工作其实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翻译,一个是制作。制作解决的是原版影片的“上字幕”以及配音版的配音工作。因为涉及到最后电影局颁发“龙标”前的技术审查(翻译其实对应的是艺术审查,即内容审查),“制作”还是有技术门槛的,“四大”在生产装备、人才配置、生产经验和生产效率上显然都是有足够保证的。
但仍不足以证明因为“四大”在“制”方面存在优势而应当或必须“垄断”译制的工作,特别是在近年来“四大”屡屡在进口片的翻译问题上错误连连的背景下,这种“顺理成章”就显得有些不尽合理了。这种颇有计划经济时代影子的“分配”方式,这种机制的弊端当然也就不必再赘言,目前的结果其实是必然的。
明明可以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找到最佳的解决方案——至少在翻译工作上,有很多民间人士和机构具备更优的能力和经验胜任进口分账片的翻译任务,却按照并不存在的“相关规定”交由“四大”,导致了屡屡出现的进口影片翻译上的大规模错误,屡屡严重影响了影片这一产品的观影体验,这在如今强调极致用户体验的互联网时代是完全无法想象的。明明可以以现在热炒的“互联网+”的方式(字幕组)来有效提升翻译质量,却坚决舍弃,又于法于理无据,实在是令人扼腕。